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题会议是为落实党政联席会或院长办公会议精神、决定或决议,或为提请党政联席会或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处理、调研某项工作、问题和事件而专门召开的会议。会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专题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有:
1、统筹协调院领导分管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或者学院党委、行政工作中的具体事项,组织协调全院性重要活动。
3、根据院党委或行政的总体要求,研究处理突发事件的意见和措施。
4、需专题研究的其他学院日常工作。
5、提请党政联席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的论证调研。
第三条 专题会议由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召集主持。副书记、副院长召集的专题会议如需书记或院长参加,须提前与书记或院长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召开会议。
第四条 专题会议议题、会务负责部门、出席人员由召集人确定。召集人确定的会务负责部门负责做好议题、会议材料准备、会议通知和记录等工作。
第五条 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应按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对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向会议成员以外的人员泄漏。
第六条 凡经专题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应自觉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决定的,必须由实施人提出意见,提请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