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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9日        点击:[]

第一条 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确保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按照《中共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担负重要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对院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同时必须追究领导班子正职的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由其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违反《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1、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整顿领导班子等。

2、党纪处分:改组、解散。

(二)对领导干部违反《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1、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2、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第六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注重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组织制定或者对制度不予督促落实的。

第七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院党委、行政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没有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责任书》的;

(二)长期不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

(三)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或工作不力,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的;

(四)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正确处理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出现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对违反本校有关规定,乱办班、乱收费及擅自以学院名义做虚假广告等欺骗民众,给学院声誉带来恶劣影响的;

(六)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民主评议中,班子成员超过三分之一的人被评定为不合格或者主要责任人考核不合格的;领导班子中多人有违纪行为的;

(七)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改组或解散的党纪处分,同时给予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1.因领导班子正职不坚持组织原则导致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班子软弱涣散,无法承担集体领导责任的;

2.领导班子违反国家和学校的规定,集体、个人滥发钱物或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3.领导班子有其它集体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诫勉。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照《实施办法》要求进行部署和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目标任务不落实,不组织检查考核的;

(三)不检查自身廉洁从政情况,以及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的。

第九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情节严重的,予以诫勉并调离工作岗位。

(一)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致使酿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管教不严,有问题不指出、不制止,致使发生不廉洁行为和违纪问题的;

(三)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搞个人独断专行而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辞职或免职。

(一)因疏于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学院、集体利益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对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和学院党政、纪检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办理,或者对反映本单位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重要检举揭发信件或口头、电话举报不过问,或不按有关规定处理和纠正,而造成成严重后果的;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放任不管或不依法依纪处理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或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和学院收入,私设“小金库”、收受回扣或挪用学院教学、科研专项资金的;参与或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审计、统计、招生、考核、职称(务)评聘等规定而弄虚作假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或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对抗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故意庇护违法违纪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他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发生问题后,能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二)认错态度好,认真改正错误的;

(三)发生问题后,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知情不举、压案不报,对存在问题予以庇护的;

(三)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第十八条 对被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整顿领导班子组织处理的,取消当年单位评先资格及主要负责人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对被追究个人责任,给予通报批评、诫勉的,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评优资格;给予诫勉、调离工作岗位或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取消当年晋级、晋职资格;对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班子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或者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由校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校党委同意后实施;需要给予诫勉处理的,由校党委组织部或院党委提出,校党委同意,由校党委组织部、院党委负责实施;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院纪委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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