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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统战成员参政议政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31日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统战成员积极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发挥聪明才智,贡献智慧力量,推动学院党政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统战成员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院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推手,是教学、科研和医疗工作的重要力量。做好统战工作,充分发挥统战成员的参政议政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要积极为统战成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建立健全统战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和保护统战成员参与的热情,引导其建良言,献良策。

第二章 通报情况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要按照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积极做好信息发布和公开工作,尤其注意向党外人士通报信息,说明情况。

第五条 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院党委贯彻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委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学院党委和行政在党员大会和教代会上的工作报告及有关文件精神;

(三)进一步深化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解决教育教学质量中的难点问题,以及寻求解决的对策;

(四)学院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中,准备出台的有关政策、条例、各项制度以及教职工密切相关的职称、工资、住房、医疗保健等具体实施方案;

(五)改进和加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讨论研究协调各民主党派的工作问题;

(六)党委认为需要通报和协商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党委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会议,集中通报学院重大事项,同时要及时就临时性重要事情作出通报。

第七条 情况通报的具体议题由党委负责人和统战系统有关方面负责人提出,并作好充分准备。重要议题应在会前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通报情况要坚持客观、准确、全面的原则,不仅要如实反映事情的真实情况,更要就事情的原委作出分析、评价以及处理的决定。

第九条 统战成员若对通报的情况持有异议,可当面提出,或可向相关工作部门反映。受理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慎重、耐心地予以答复,并对相关言论负责。

第十条 统战成员依照规定可阅读相关工作文件。

有关文件、资料传达或组织阅读的范围及办法如下:发至学院的市级以上有关文件、资料按文件内容和要求组织传达或阅读。

党外人士查看、阅读规定以外文件资料的,由学院党群工作部负责审查,确属正当工作需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允其参阅或由统战负责人作口头传达。

第三章 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重大决策部署党外征求意见制度,纳入学院领导班子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机制。

第十二条 征询意见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和党政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统战工作安排;

(二)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三)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四)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中的改革方案;

(五)其它需要征询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领导班子可书面征求统战成员意见,也可召集会议集中征求,或深入基层问计求策。

第十四条 征求的意见和建议经梳理后,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并将采纳情况及时向党外人士进行反馈,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统战成员可直接以个人名义就某一事项书面向党委或相关部门提出质询意见或对策建议。党委或相关部门务必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

统战成员对受理意见不满意的,仍可通过院工会或纪委反映情况,表达意见。

第十六条 各党政部门要从维护稳定团结的高度重视党外不同意见,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相互推诿,受而不理。对工作不主动、处理不及时的,学院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人大、政协会议召开前,学院设立“两会”代表接待日,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闭会期间,学院公布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及通讯方式,为广大师生建言献策搭建平台,开辟通道。

第四章 参与管理

第十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和干部“四化”方针,逐步建立一支党外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对他们的培养、考察、锻炼和提高工作。

第十九条 注意选拔党外干部担任学院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积极举荐党外优秀人士到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任职。

第二十条 对已担任领导职务的无党派人士政治上一视同仁,工作上积极支持,思想上互相帮助,切实做到有职、有权、有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举行的有关工作会议,应邀请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召开的党员大会、教职代会及其它重大活动和集会,应邀请无党派代表人士列席或参加。

第二十三条 学院纪检工作应充分发挥党外人士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吸收党外人士为特约纪检员。

第五章 联系交友

第二十四条 为使学院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人士长期保持密切联系,使党外人士成为推动学院事业发展的挚友和诤友,学院建立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人士联系交友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本着“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精神与党外人士坦诚相见,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热情帮助,建立真诚的友谊和相互信赖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人士交朋友,要主动了解党外人士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使党外人士与我们同心同德,同舟共济,及时指出学院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全力支持学院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引导党外人士朋友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鼓励他们在学院各项事业发展中发挥作用,并通过他们做好党外各方面人士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继续保持和发展同老一代党外人士密切关系的同时,不断扩大交友范围,结交一批新一代党外代表人士,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把党的统一战线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第二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利用元旦、春节、国庆等重大节日,登门拜访党外朋友。必要时,可邀请党外朋友一同进行调查研究。要尽力为党外朋友排忧解难,在可能的条件下,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同党外人士交朋友,以朋友的身份礼贤下士,谦虚谨慎,平等待人。交友联系要持之以恒,处处以大局为重,求大同、存小异。

第三十一条 学院领导班子要带头同党外人士交朋友,并把此项工作作为党员民主生活会的内容之一,每年检查一次。

第三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联系对象由党群工作部提出名单,院领导确定联系对象。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院积极鼓励并大力支持党外人士开展活动和调研,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党外人士参加上级组织的会议活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人大、政协会议,其旅差费列入财务预算,划拨党群工作部统一管理,由分管统战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党外人士参与学院各项工作和活动,参加上级组织的党外相关会议和活动,要在工作安排和物质条件上积极给予相应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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