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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医学院药护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分制)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27日        点击:[]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依法治校、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学生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2月4日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特修订《郧阳医学院药护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郧阳医学院药护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校医保中心(或附院)诊断,通过治疗一年内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学管理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立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递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医保中心(或附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学生事务部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入学时须缴齐该学年应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个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 各班级、各年级应当于报到截止日的次日上午,向药护学院教学管理部、学生事务部报告学生到校情况和请假、旷课学生名单。

第二章 学制、修业年限

第七条 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的规定为准。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制,可延长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 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课部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考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辅导员反映,由辅导员汇总上报学生事务部。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研室可参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三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以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和实习等,按每天六学时计算。旷课超过规定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保中心(或附院)的病情证明。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应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应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审批意见应存药护(国际)学院教学管理部备案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办理。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专业主干课程采取考试的形式,非专业主干课程可采取考查形式,考试、考查均按百分制计分,60分者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选修课成绩的评定以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计。及格及以上的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公共体育课采用百分制计分。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须有校医保中心(或附院)的诊断证明,经药护学院教学管理部审核同意方可安排。

第十四条 绩点与平均绩点的计算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

考核成绩绩点

85—100分 (优秀) 3.5—5.0

70—85分 (良好) 2.0—3.5

60—69分 (及格) 1.0—1.9

0—59分 (不及格) 0

考试成绩由各教学课部据实登记在成绩单上,经教学课部负责人审核后,于该门课程考核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送药护学院教学管理部。

2.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学期、学年教学阶段或全教育过程的平均绩点均可采用上述公式计算。必修课程成绩折算成平均绩点,作为评定奖学金、评选优秀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凡一门课程跨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六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参加CET4考试成绩达到允许报考CET6者,可申请免修后续部分大学《大学英语》课程,免修成绩按75分计算;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NCRE二级考试者,可申请免修后续计算机课程,免修成绩按75分计算。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考核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

考试作弊累计两次,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的、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他作弊行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取消考试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1.实验、见习、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实践课总学时的1/3者,或未交实验(见习)报告次数达到应交实验(见习)报告次数1/3者;

2.实验考试不及格者;

3.因病、事假缺课以及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者。

第十九条 缓考

1.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者,可以申请缓考;

①因病住院(包括急诊留察)或传染病隔离者

②所选课程考试时间冲突者

2.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在考前向药护学院教学管理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校医保中心(或附院)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并不迟于考试前一天送考试组织部门备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被批准缓考者应向考试组织部门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

3.学生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学生应主动向教学主管部门咨询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条 补考与重修成绩记载

1.重修相关要求及管理参照《郧阳医学院药护学院重修管理补充规定》。

2.补考与重修成绩的记载

①成绩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补考合格者均以60分计。

②课程重修考试成绩,参照《郧阳医学院药护学院重修管理补充规定》规定。

第五章 转专业(按照学院转专业规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院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2.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医保中心(或附属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4.应予以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鉴于医学专业特点,一般文科专业不予转入理科专业,转专业要进行专业基础知识测试。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转专业,由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后,报药护学院教学管理部备案。

2.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有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4.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转专业学生须符合并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本校医保中心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由校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传染性疾病需隔离治疗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休学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学校医保中心(或附属医院)的病情证明或其他有关材料,报药护学院教学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方能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准予休学后,应当于一周内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回父母或自己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需延长休学期限的,应由本人向学校申请,获准后方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2.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3.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按下列要求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者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以上医院康复诊断书,经药护学院教学管理部复查合格,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1.复学学生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药护学院教学管理部提出意见,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到相近专业学习。

2.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二条 凡属被取消学籍、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学籍处理(需更新)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按规定学制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学业异动(休学、停学期间不算在内):

1.一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应获学分数中未获学分课程累计达12学分(包括12学分)的学生给予学业警告,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可申请降级重修;一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应获学分数中未获学分课程累计达20学分(包括20学分)的学生给予退学处理;

2.进入临床实习前进行学分清理时,本学期除外,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未修满分者不得进入临床实习,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后随下一年级进入临床实习;

3.连续两次给予学业警示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4.因第三十三条第1-3项、第三十四条第1项给予退学处理者学校本着教育为主的育人原则,允许申请退学降级试读。

申请办法:退学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郧阳医学院药护学院本科学生退学试读申请表》,家长出具书面承诺,经药护学院院长会议讨论同意,在秋季开学两周内,到药护学院教学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试读要求:

⑴试读学生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⑵试读期间按教育成本缴纳学费,免交重修费;

⑶退学试读学生试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立即中止试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①试读学生不按规定缴纳学费;

②试读期间违反学校纪律;

③试读期满仍达不到学分要求;

退学试读学生试读期从批准试读起直至毕业。退学试读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注册专业规定学分,并符合第十章的相应条款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还包括以下情况:

1.一学期有一半以上必修课旷考的;

2.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3.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二年的;

4.延长修业年限(休学、保留学籍者除外)不缴纳学费的;

5.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6.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无法在规定年限完成学业者;

7.经学校动员,因伤、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上课时间1/3以上的;

8.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擅自离校15天以上的;

9.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不适应在校学习的;

10.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11.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12.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填写《郧阳医学院药护学院处理退学学生审批表》或《学生退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药护学院教学管理部审核,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每次学分清理和学籍处理的结果由各班辅导员通知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所在地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由药护学院教学管理部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或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凡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本条例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

第四十条 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学生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时,可持结业证离校。离校后2年内回校重修并达到毕业生要求者,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未修满一学年者,学校出据学习证明。被学校开除学籍以及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未取得规定的学分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离校后两年内可申请回校重修,达到毕业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士学位授予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符合《郧阳医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具体实施细则(试行)》的药护学院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其它规定与本规定有相悖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药护学院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郧阳医学院药护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充分尊重和发展学生个性,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郧阳医学院药护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基本原则

转专业由学院统一安排,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以内。实行转出、转入双向选择,体现自愿、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二、申请条件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是在读一年级专科生或在读一、二年级的本科生;政治表现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且学业成绩良好,所学课程考试全部合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所长和个人成长成才;

2、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经学院审核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生休、停学后复学,因特殊原因学校无原学生所学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者;

5、临床医学或麻醉学专业转向其它各专业的,护理学转向涉外护理或者涉外护理转向护理学专业的。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由招生时文科专业转入理科专业的;

2、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退学试读或者拟作退学处理的;

4、在校学习期间已转过专业的;

5、小专业或新办专业转入大专业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请审批办理程序

学生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寒假前两周,按要求填报《郧阳医学院药护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2、教学管理部于春季开学后两周内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各班辅导员审查学生转专业申请后汇总至学生事务部,由学生事务部统一核定后转至教学管理部,教学管理部统一安排考察与审核学生志愿及其综合表现,择优选拔并确定转专业学生人选。

3、教学管理部将确定同意转专业学生的通知转发给学生事务部,由学生事务部通知学生本人并统一组织学生进入相应年级、班级开展活动。

四、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

1、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原则上依照入学时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2、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当完成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和相应学分,才能毕业、取得学位。

3、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其学分数与要求等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的,成绩合格者可以相抵。

4、原则上学生转专业后编入新专业同一年级。

五、其他说明

1、学生在未接到教学管理部同意其转专业通知前,应按照原所在年级专业要求参加相应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拟转入年级专业身份进行任何活动。

2、转专业后,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若在学年中的第二学期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当学年转入专业学费高于原专业者,须补交差额部分,若低于者,不再退还学费的差额。

3、转专业仍需补修的课程应办理相应手续。

4、学生原专业所用教材已经发放者不再退换,新教材随转入专业配发,教材代办费随新学年统一办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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