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萄8883app下载官网最新版课程考试暂行管理规定
药护院字[2015]11号
为进一步完善学年学分制,规范课程补考、重修管理,提高教学资源利用效益,推进优良学风与考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药护学院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院根据学生的考核成绩决定其升级、降级、退学、肄业、结业、毕业、学位授予等学籍问题。
第二条 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必修课(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考试按百分制计分,60分者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选修课成绩的评定以等级方式计,及格及以上的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学生因身体原因(体残、疾病)申请免修体育课,应当有学校医疗保健中心(或者学校附院)的诊断证明,经药护学院教学管理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免修。
第三条 绩点与平均绩点的计算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
考核成绩 绩点
85-100分(优秀) 3.5-5.0
70-85分(良好) 2.0-3.5
60-70分(及格) 1.0-2.0
0-59分(不及格) 0
考试成绩由各教研室据实登记在成绩单上,经教研室负责人审核后,于该门课程考核之日起一周内在教务系统登载学生成绩并提交所属学院教学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向教学管理部提交,同时报送纸质文档。
2.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绩点×学分数
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学期、学年教学阶段或者全教育过程的平均绩点均可采用上述公式计算。必修课程成绩折算成平均绩点,作为评定奖学金、评选优秀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每门课程每次考核成绩均在教务系统记载,成绩单只记载同一门课程的最高分。学生应当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旷考则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条 取消考试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1.实验考试不及格者;
2.实验、见习、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实践课总学时的1/3者(含1/3),或未交实验(见习)报告次数达到应交实验(见习)报告次数1/3者及以上者;
3.因病假、事假、缺课以及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及以上者。
第六条 缓考
1.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者,可以申请缓考;
①本人因病住院(包括急诊留察)或者传染病隔离;
②国家、学院统一组织的考试(重修课程)与结业课程考试时间冲突;
③其它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重病、去世,或代表学校参加活动、竞赛等。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在考前向班级辅导员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学校医疗保健中心(或者学校附院)的相关证明,至少在考前2天内按要求办理缓考手续,经教学管理部批准后方能生效。
学生应当主动向教学主管部门咨询缓考的有关事项,非因病原因申请缓考,应在考前提交书面申请,由辅导员审核后,提交教学管理部审批。
第七条 补考与重修
1.凡考试成绩不合格者需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补考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安排补考,学生可以提交申请,经教学管理部批准后参加重修考试:
① 考试违纪或舞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者;
② 因旷考记为成绩无效者。
3.补考安排在春季、秋季开学后三周内进行。
4.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①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者;
②按第五条规定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③缓考课程考试后不及格者;
5.提高课程绩点的重修,仅限于本专业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低于70分的课程。
6.课程考试虽已合格,学生本人对以前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向学院申请降级重修,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可安排到同专业下一年级重修。
7.重修一律采取跟班重修的方式,即随相应班级参加课程学习和结业考试。
8.重修组织程序
①重修考试由教学管理部统一安排;
②拟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应关注教务网上发布的选课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选课系统进行重修报名,以取得课程重修的资格;
③教学管理部根据学生网上重修选课情况,组织安排课程重修教学和考试;
④必修课程中不及格的及低于70分的课程都可以申请重修。
9.课程补考和重修考试后,考试及格者即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其中,补考、重修成绩以实际考试分数记载。
10.重修其它未定事宜,参照学校有关重修规定执行。
第二章 教学组织
第八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见习、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教学活动都可以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研室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考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药护学院教学管理部反映。
采取全程考勤或者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研室可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三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以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和实习等,按每天六学时计算。旷课超过规定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有学校医疗保健中心(或者学校附院)的病情证明。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而不参加正常学习活动。有特殊原因需要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手续按学院规定办理,报教学管理部备案。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审批意见由学生事务部负责,结果报教学管理部备案,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学习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