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校本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为调动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建立推进我校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的良好规范与机制,及时解决教学改革中面临的实际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校本教学研究项目”是针对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际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而提出的,需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解决的教育教学问题。
第一章 项目申请
第一条 校本教学研究项目分两类:一般校本教研项目和重大校本教研项目。一般校本教研项目:通常为教学改革发展中“点”上问题的研究,切入点小,内容实,研究周期一般在一年内,以专著为主要成果或需要一定周期的实验研究,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资助经费原则上为0.5-1.0万元;重大校本教研项目:通常是教学改革发展中“线”或“面”上问题的研究,符合学校现有的基础研究条件,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资助经费原则上为1.0-2.0万元。
第二条 校本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一般于每年的5月份进行。国家级、省级教育教学改革立项课题的申请,视上级文件要求而定,原则上从重大校本教研项目中择优遴选。
第三条 发展规划处每年组织教学研究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成员修订《湖北医药学院教学研究校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在全校范围内征求意见后予以公示。教师申报校本教学研究项目可参照《指南》选题,选题既要体现《指南》提示的研究方向,又要体现本研究的切入点;教师也可以根据本学科、本专业教学工作需要,提出其它具有校本特色、自身优势和研究价值的选题进行申报。在各学院的推荐项目中,选题在《指南》范围内的应不少于30%。
第四条 申请人应在申请前作好充分调研准备工作,申请的项目必须紧密结合学校当前改革发展的实践,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学校提倡和鼓励跨部门、跨学院的合作研究,项目若批准立项,资助经费将同比提高50%,同时优先考虑教学一线教师、中青年教师的立项申请。
第五条 课题申请人需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和研究条件认真填写申请书。申请书的格式和填写要求,以当时文件规定为准。
第六条 所有项目申报材料以学院为单位报送,不受理个人申报。各学院要加强申报的组织工作,指导教师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选题,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如课题组主要成员涉及几个单位,则应由主要成员所在学院会签,以保证人员落实到位。学院签署意见时,须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核,并对项目的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前期工作基础和申请人能否承担该课题以及是否支持该项目的研究工作等问题签署明确意见,同时充分考虑课题的需要和可能,如本单位申请的几个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研究,则应做好协调工作,以合并申请为妥。
第七条 有未完成的校本教学研究项目课题主持人,不得新申报教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申报项目必须经过评审才能立项。各学院将本学院通过初审的项目申请书汇总后报发展规划处,由发展规划处提交教学研究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成员进行评审论证,根据研究方案的可行性、预期研究成果的价值等,确定重点、一般项目及资助经费。通过评审需上报国家级、省级的教育教学改革立项课题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重大校本教研项目可通过招标形式确定立项单位(个人)。
第九条 国家级、省级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评审时间,视上级部门的具体安排而定。
第三章 计划实施
第十条 获得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按照要求严格执行,按计划及时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填写《年度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学院,所在学院初审后于每年11月报发展规划处。
第十一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检查、协调和监督各学院立项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各立项项目执行情况的上报工作,各学院须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在研项目负责人出国或病休半年以上者,需延期结题时,应事先向所在学院负责人提交《湖北医药学院教学研究项目基本信息调整申请表》,并安排合适代理人选,代理人履行项目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按原计划完成年度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向发展规划处说明情况,由发展规划处协调解决,对由于主观因素造成研究工作不力、又不能及时作出说明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取消其项目,收回项目基金及购置的有形财产。
第四章 结题管理
第十四条 校本教学研究项目的结题验收,一般于每年的3月份进行。所有申请结题的项目均须填写《项目结题申请书》,并提供研究物化资料清单,如发表论文、出版专著、鉴定评议资料等。出版专著或发表论文须注明“项目类别+项目编号”,没有注明的成果不得列入项目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需由项目负责人按原定完成时间提前三个月向发展规划处提交延期报告,经审查并报上级分管领导批准,可延期一年完成,但只能延期一次。如无正当理由或已延期一次后仍不能结题者,3年内不受理其新的课题申请。
第十六条 各学院对本学院立项项目的结题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初审意见,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
第十七条 立项课题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已通过鉴定或评审。
1、由专业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并出具书面证明的。
2、通过实践证明效果良好,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的。
3、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肯定性评价的(有证书或说明材料),或公开出版的专著。
4、重大校本教研项目须完成一定形式的研究成果(包括软件、教材或专著等)或发表2-3篇研究论文(其中包含1篇核心期刊研究论文)。
5、一般校本教研项目须完成一定形式的研究成果(包括软件、教材或专著等)或发表1-2篇研究论文。
第十八条 国家级、省级课题结题办法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校本教学研究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不允许项目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国内调查研究费用、小型会议费;
2、图书资料费(提供清单并附有效发票);
3、打印费、复印费、耗材费;
4、论文出版费、成果鉴定费;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全校校本教学研究项目在分管教学院长领导下,由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科负责具体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