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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医学院药护学院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年08月11日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护学院教学管理行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药护学院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教育部2008年4月1日施行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结合药护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护学院教学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按照高等教育教学的客观规律和我院人才培养定位、任务、目标的总体要求,贯彻“以生为本、合理定位、构建品牌、因材施教”的教育教学理念,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规划、部署、组织、协调、检查、监督,以保证药护学院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三条 药护学院教学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实践教学管理、专业建设管理、教学工作量核算、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章 教学管理体制

第四条 药护学院教学管理在校本部教务处的宏观指导下相对独立开展。

第五条 药护学院设立教学管理部,委派一名副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具体负责学院的教学日常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和评价检查工作。

第六条 药护学院设置五个教学课部,教学课部负责人原则上聘请郧阳医学院各学院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担任,教学课部负责每学期教学任务的落实,并开展相应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等工作。

第七条 药护学院教学管理部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八条 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的主要依据。药护学院专业计划的制定由药护学院组织专业所在教学课部相关教师和专家,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院提出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专业特点,研究起草方案,报药护学院教学管理部,由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后颁布实施。教学计划颁布后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如需变动,应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教学大纲是各门课程进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药护学院课程(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训、实习等)教学大纲由各教学课部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教育行政部门及学院的有关要求以培养学生技术应用能力为目标编制,经药护学院教学管理部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条 校历是学校一年内工作和学习的日程安排,用来规划学校的一年整体工作部署。药护学院每学期的校历在本部校历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教学安排同步制定。课程表由教学管理部依据学期开课计划和各教学课部确定的任课教师与教务处同步编制,于开课学期的前一周下发。

第十一条 药护学院教学管理部负责下达每学期的教学任务。教学任务由药护学院教学管理部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编制。各教学课部根据开课计划落实任课教师、确定教材,按时报送教学管理部,以便征订教材、下达教学任务书和编制课程表。各教学课部负责检查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如对学期授课计划作部分改动,需经教学课部审核同意并报书面材料备案。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课堂教学由相关教研室和实验室负责落实,教学课部要强化对教学过程的管理。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确有必要调课或因故不能上课,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调课或停课手续。要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检查教师的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定期召开教学课部负责人会议和任课教师会议,及时掌握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不断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是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与评定,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促进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功课,巩固并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认识,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课程考核由药护学院教学管理部制定具体考试计划,教学课部组织出题和阅卷,药护学院教学管理部统一组织考试,教学课部及教学管理部组织对试卷进行复核或抽查。考核要求参照郧阳医学院关于考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由教学课部参加的教学工作例会或教学工作专题研讨会,了解、协调和处理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五条 学生学籍管理由药护学院依据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和《郧阳医学院药护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执行。

第五章 实践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是使学生获得有关实践知识和技能,巩固和加深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实践教学分为实验教学及实习教学。实验教学是学校常规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由相关教研室和实验室负责落实;实习教学是学院常规教学中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教学管理部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实习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实习经费的划拨、巡回教学及技能考核的组织等实习管理工作(具体管理见《药护学院实习管理办法》)。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其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律,科学地组织教学,把好教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质量关,以保证培养目标的质量要求。

教学质量监控由校本部教务处宏观统筹,由药护学院具体实施。药护学院组织专家进行教学督导,建立管理干部听课制度,组织学生评教活动,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教师座谈会,并将督导意见及评价结果定期汇总分析后反馈到教学院系和教务处。教学违规处理由药护学院视情节严重程度报相关学院和教务处,由院系和教务处根据相关文件作出具体处理。

第十八条 药护学院定期组织“我最喜爱的老师”的评选活动。

第十九条 教学初期和中期检查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药护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章 专业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中心内容,直接体现办学特色和办学水平,其建设水平直接影像学院的长远发展。

第二十一条 药护学院专业设置与建设等重大教学事项由药护学院根据市场需求,提出初步方案,上报郧阳医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由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章 教学工作量核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药护学院师资队伍的建设、教师的聘用、培训、考核由郧阳医学院统一负责。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参照学院《教师工作量核算办法》执行,由教学课部核算后报教学管理部复核,复核通过后根据《郧阳医学院独立学院和成教高职学院教学经费包干实施方案》发放课时津贴和教学业务费。

第九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药护学院建立教学档案管理制度。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重要教学档案交由学校档案室负责归档验收和管理工作;教学管理部、各院系(部)要指定专人担任档案管理员,按教学类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教学档案材料的收集、汇总、筛选、整理、编目造册、归档、利用和统计等各项工作,保证教学档案的完整、正确和规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药护学院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郧阳医学院教学违规处理条例(试行)

为严肃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促进我院教职员工认真执行教学工作规范和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违规是指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后勤保障部门、教师与教辅及其它工作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教学后勤保障各环节中出现的过失或过错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将教学违规分为六大类别:(1)课堂教学;(2)实践教学;(3)考试;(4)教学管理;(5)教材;(6)教学保障。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I级:严重教学事故;II级:一般教学事故;III级:教学差错。

第三条 对教学违规行为要迅速予以纠正,对当事人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 教学违规的认定

第四条 课堂教学中教学违规行为的认定: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Ⅰ级教学违规即严重教学事故:

①在课堂教学中进行反动宣传,毒害学生思想;

②一节课内擅离课堂超过35分钟以上或旷教;

③教师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

④上课时辱骂学生或对学生实施体罚;

⑤非客观原因造成较大范围教学秩序混乱;

⑥教师醉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II级教学违规即一般教学事故:

①教师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

②未经所在院(系)或教务处批准,随意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③因保管不当遗失教学班作业;

④教师在课堂上贬损、侮辱学生;

⑤教师擅离课堂外出办理其它事情达5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

⑥自行减少教学学时2学时以上;

⑦课堂教学内容组织出现矛盾或差错;

⑧无正当理由,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⑨未经所在院(系)或教务部门同意停课出公差。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III级教学违规即教学差错:

①未经所在院(系)或教务处批准,随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

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

③无正当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内;

④教师穿背心、拖鞋上课,体育教师不按规定穿运动服上课;

⑤教师在上课时,所携BP机或手机发出声音讯号;

⑥教师已事先请假获准,而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达15分钟以上;

⑦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推销图书或其它商品;

⑧教师在课堂上吸烟、看与教学无关的书籍;

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

第五条 实践教学中教学违规行为的认定(符合第四条中的相应条款按第四条认定):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Ⅰ级教学违规即严重教学事故:

①学生在实验、见习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失职行为,造成严管化学药品、菌种丢失,或重大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②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取消教学大纲规定的实习或实验内容达1/4以上;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II级教学违规即一般教学事故:

①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验、见习,致使学生实验、见习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

②教师对学生实验、见习过程不认真考核,不批阅学生实验、见习报告,随意给定实验、见习成绩;

③因教师责任心不强,致使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学生受轻伤;

④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影响正常教学;

⑤实验或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纵容学生互相抄袭实验报告或毕业论文;

⑥丢失或不按规定整理上交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或实验报告;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III级教学违规即教学差错:

①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计划将实验仪器设备准备好,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进行;

②实验室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或维修人员不及时修理,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③实验指导教师不按教学任务安排组织教学,随意调课,请人代课或将应由几名教师承担的指导任务交由1人承担;

④因教师责任心不强,致使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100元以上或学生受轻微伤;

第六条 考试工作中教学违规行为的认定: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Ⅰ级教学违规即严重教学事故:

①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命题、制卷的教职工泄漏考试内容、答案;

②试题未按规定审查或按时交付印刷,而出现严重错误并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③提前一天才向考试组织部门提交试题者;

④主(监)考人员未到位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⑤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纠正、处理或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而造成考场混乱者;

⑥在考试开始时未准备好相关考试试卷;

⑦考试命题内容和分量不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4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卷面成绩60分以下或90分以上人数达2/3;

⑧漏收或丢失试卷者;

⑨丢失或漏报考试成绩者;

⑩涂改试卷以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或伪造学生成绩者;未经批准擅自安排他人阅卷,造成不良影响者。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II级教学违规即一般教学事故:

①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或成绩报出后又随意更改成绩;

②课程考试前三天才向考试组织实施部门提供试题;

③考试10天后仍未向学籍管理部门报送学生成绩;

④因工作疏忽而造成考试安排出现失误,影响考试的正常运行;

⑤监考教师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考场嘈杂或不填写不交考场记录;

⑥主考、监考教师擅离考场,或超过规定时间5分钟及以上到场,使考试无法按时正常进行;

⑦管理人员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⑧试题有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III级教学违规即教学差错:

①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或不清楚,或试卷内容有差错;

②管理人员和主、监考教师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监考教师考试之前未宣讲考试纪律,在考场内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如吸烟、看报纸、杂志等;

③考试后教师或教学秘书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④监考人员领取试卷迟到5分钟及以内;

⑤批改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

⑥试卷中出现错误而影响正确答题;

⑦考试工作人员迟到但尚未造成严重影响。

第七条 教学管理工作中违规行为的认定。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Ⅰ级教学违规即严重教学事故:

①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虚假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②管理人员涂改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证明;

③有关管理人员及负责人未将相关教学规定、要求或通知等在规定时间内宣讲或安排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④其它不遵守教学管理文件规定或未按时完成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⑤接受他人说情、送礼、徇私泄漏考试内容或伪造成绩;

⑥超过规定时间提交教学进度表达1周以上。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II级教学违规即一般教学事故:

①管理人员由于工作疏忽,发放了不该发放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②管理人员由于工作疏忽,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

③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按学籍管理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学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④提交教学进度表超过规定时间1周以内者。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III级教学违规即教学差错:

①管理人错登、漏登学生成绩或未及时反馈成绩,造成学生未能按时重修或缓考等后果;

②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未能在接报15分钟内及时处理;

③因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或各院(系)批准调课,但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到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④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学生成绩、教学安排等资料。

第八条 教材工作中教学违规行为的认定: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Ⅰ级教学违规即严重教学事故:

①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开课后某门课程所有学生无教材又无补救措施;

②不按规定选用教材,导致所用教材严重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③因管理失误,错购教材造成损失在3000元以上;

④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开课2周后仍有10%以上的课程无教材。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II级教学违规即一般教学事故:

①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开课后两周内某门课程仍有20人以上的学生无教材;

②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内容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III级教学违规即教学差错:

①教研室或教学管理部门不按计划填报教材订购单或教材供应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开课1周后学生未拿到教材;

②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计划订购的教材。

第九条 教学保障中教学违规行为的认定。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Ⅰ级教学违规即严重教学事故:

①故意损坏教学多媒体设备、听音设备或其它教学设施;

②因实验材料供应失误,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

③由于管理人员管理不善,致使教学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影响正常教学。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II级教学违规即一般教学事故:

①管理人员疏忽,延迟开门时间5分钟以上,影响教学或考试;

②由于主观原因,水、电、教室设施准备工作未及时完成,造成不能正常上课;

③由于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或实习、实验中断;

④由于实验用品管理部门失职,提供的药品或其它实验用品不符合实验教学要求,而影响教学正常进行者;

⑤提供的实验动物在数量或质量上不符合实验要求者。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III级教学违规即教学差错:

①由于管理人员疏忽,迟延开门时间5分钟以内,影响上课或考试;

②管理人员未按时准备好教师上课所需教具、实验材料等,影响教学效果;

③教室黑板及其它教学设施损坏,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或维修人员未及时修理,直接影响教学和教学效果;

④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实验用品分装错误,直到上课开始5分钟后才更正者。

第三章 教学违规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

第十条 教学违规处理程序:

1、由教学违规发现人向教务部门报告情况并填写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

2、教务处向相应单位下发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

3、单位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4、单位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同意(Ⅰ级教学违规处理经主管校长审核)后,由教务处反馈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和人事部门备案。

5、教务处接受有关部门或当事人的申诉,或有权对单位处理意见进行质疑,并发出重新调查处理通知,然后按上述步骤3—4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违规责任人的处理:

1、一学年内,教学差错每3次视为1次一般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每3次视为1次严重教学事故。

2、对发生教学差错人员,由所在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批评。

3、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由所在院(系)在本单位内给予公开批评,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务处和人事部门各1份备案,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4、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务处和人事部门各1份备案,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年终考核等级为不称职。

5、所有被认定为有教学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评先和职称评审,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个人的诚信档案。

6、对Ⅰ级及Ⅱ级教学违规责任人所在单位,将根据学校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扣除相关单位的考核分数,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经济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所有教学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及时报教务处,相关单位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必须及时、认真办理教务处下达的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不得拖延时间、或走过场或不实事求是处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有关其它规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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